【财经法规】财经法规章节考点第一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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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办方:财经法规章节考点   发表时间:2016-10-30 14:21:35   结束时间: 未知    点击量:2393次    打印

今天【考点整理】给大家整理财经法规第一章第5节的考试重点!大家动动手指赶紧儿保存吧!纯干货分享,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1、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

①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②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

③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豆哥提醒】代理记帐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帐。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豆哥提醒】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含义相同,只是在不同情况下设置的。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制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3、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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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要求

① 按需设岗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②  符合内部牵制工作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③  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

④ 建立轮岗制度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豆哥提醒】出纳人烟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由出纳登记外,出纳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5、会计工作的交接范围

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的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豆哥提醒】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6、会计工作交接程序

QQ截图201603101.png

【豆哥提醒】

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如下:

① 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② 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③ 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

④ 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7、交接人员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8、会计从业资格证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9、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工作。

10、考试制度和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11、会计从业资格的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豆哥提醒】

某些特殊的人群参加考试的条件较为特殊,需要特别注意。

①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2、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2)信息化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5)变更登记制度

(6)调转登记制度

(7)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

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 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9)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0)法律责任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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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职务=工作)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初级职务)、会计员(初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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